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二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选择证券经营机构营业部的席位进行股票投资交易的,应当与其总部签订相关协议。协议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十)项规定的证券经营机构的义务,证券经营机构违反上述义务、中国保监会要求保险机构投资者更换的,保险机构投资者有权提前终止协议。 保险机构投资者应当在签订前款规定协议之日起5日内,将协议副本报送中国保监会。 引用法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