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和直接从事股票投资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每日开市前,与股票资产的托管人核实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保证证券余额和资金余额足以交收。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