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股票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的股票资产托管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安全保管保险公司的资金和股票资产;
根据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监督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
对保险公司托管的股票资产进行估值;
定期向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提供股票资产托管报告;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监管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送股票资产的相关数据,定期和不定期地提供股票资产的风险评估、绩效评估等报告;
完整保存股票资产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有关托管股票资产的凭证、交易记录、合同等重要资料应当保存15年以上;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