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八条 保险机构开立证券账户、租用席位,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证券账户申请书》和《席位申请书》,取得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确认函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七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