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十七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证券经营机构向保险机构出租席位的,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供符合《股票投资办法》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和履行职责的承诺书。中国保监会将从资产规模、公司治理、内部控制、诚信状况、研究能力、市场地位等方面,对其进行评估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第六章 目录 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