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四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建立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估系统,对债券发行人和债券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跟踪评估,并作为债券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