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四十三条 保险机构应加强债券投资的风险管理,对债券投资组合的期限结构、品种配置、信用分布和流动性要求等进行合理安排,并对债券投资资产质量、收益水平、风险属性、风险危害和发生频率等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对政策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进行分析评估,将债券投资总体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