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一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应符合下列比例规定:
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按成本价格计算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
投资一家企业(公司)发行债券的余额,累计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担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提供不可撤销连带责任担保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2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5%。
上年度国内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金融机构;
铁路建设基金、三峡工程建设基金等国家专项基金;
上年末净资产在2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非金融企业。
担保人或者担保方式不符合本条第(三)项所列条件或者规定的,保险机构投资同一期单品种企业(公司)债券的份额,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发行额的10%,余额不得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