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其发行人除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上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及时提供经审计的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
待偿还企业(公司)债券的余额,不超过该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的40%;
担保人的资信不得低于发行人的信用级别;
及时提供执业律师出具的有关信息披露的法律意见书;
及时披露财务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主营业务收入、资产负债比率、EBITDA/利息、速动比率、股东权益收益率等指标和数据;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