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机构投资的商业银行金融债券和次级债券,其发行人应符合《管理办法》、《次级债办法》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同时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总资产不低于2000亿元人民币;
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境外上市并免于国内信用评级的,国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BB级或者相当于BB级以上的长期信用级别;
及时、充分、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披露内容至少包括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净利润、平均权益收益率、不良贷款率、呆坏账拨备比率、资本充足率等指标和数据;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同一发行人同时具有国内信用评级和国际信用评级的,以国内信用级别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