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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发债主体为一般工商企业的,应当重点考察其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发债主体为商业银行的,应当重点考察影响其信用的外部环境、运营因素、内部管理风险和财务实力等。(一般工商企业和商业银行主要评估方法参见附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