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三章 发债主体评级方法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级指引(试行)(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发债主体评级方法 第二十四条 保险机构应当考察发债主体的财务管理政策,分析其整体发展目标和资金需求,结合历史记录和业务发展情况,评估其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