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二章 代理资格管理 第六条 保险兼业代理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第六条 第二章 代理资格管理 第六条 申请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 有同经营主业直接相关的一定规模的保险代理业务来源;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具有在其营业场所直接代理保险业务的便利条件。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