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核与管理 第十八条 对适用核准制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核,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接到第十六条所述书面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的完整性审查,如未提出异议,视为申报资料完整。 在确认申报资料完整后,中国保监会和所在地派出机构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任职资格的决定。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