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财产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包括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以及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