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经营本办法所称非寿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规定,遵循非寿险精算的原理、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评估各项准备金,并根据评估结果,准确提取和结转。 第三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