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2004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
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
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
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