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1—7号)(2022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单元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拆分或者合并;
预期赔付率的确定应保持应有的审慎;
间接理赔费用率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不得随意调整。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方法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变更;
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评估单元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拆分或者合并;
预期赔付率的确定应保持应有的审慎;
间接理赔费用率应根据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确定,不得随意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