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信息披露准则第2号:风险责任人(2015年)
发布机关
中国保监会
效力
现行有效
第一条
为规范保险公司资金运用风险责任人的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
第二条
本准则所称风险责任人,是指按照《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
第三条
保险公司开展下列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公开披露风险责任人的相关信息:
第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格式要求披露下列信息:
第五条
保险公司开展资金运用活动需要确定风险责任人的,应当在提交相关书面报告的同时,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格式,在保险公司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披露相关信息。
第六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准则规定披露的风险责任人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规范,不得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七条
保险公司已经确定的风险责任人,保险公司应当在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通过指定信息平台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发生本准则有关情形,以及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开展有关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参照适用本准则。
第九条
本准则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3.
承诺函
4.
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职责知晓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