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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八十九条

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审计轮换制度。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公司聘请、轮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企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招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金〔2010〕169号)的规定。

其他保险公司至少每5年轮换一次签字注册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截至2012年12月31日,如果连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的年限或者同一注册会计师连续签字的年限已经达到或者超过5年的,最长可延缓2年更换,但最长不得超过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