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十章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八十七条 第十章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 第八十七条 保险公司新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于做出聘请决定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提交以下材料: 公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包括:业务开展情况、主要服务内容、主要客户等; 公司项目主要负责人的简历; 保监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十六条 目录 第八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