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财会工作规范(2012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单独的财会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负责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
负责资金管理;
负责预算管理;
负责税务管理、外汇管理;
负责或者参与资产管理、负债管理、资本管理、有价单证管理;
中国保监会规定、公司内部管理规定以及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保险公司原则上应当设立一个财会部门集中履行上述职责。设立多个部门履行上述(一)、(二)、(三)、(四)项财会工作职责或者将上述(一)、(二)、(三)、(四)项职能在有关部门之间进行调整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