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六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保险公司按照本办法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项报告、报表、文件和材料,应当使用中文。原件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与外文表述不一致的,以中文表述为准。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