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六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