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的,由中国保监会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