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控制和管理关联交易的相关制度。保险公司与其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在交易完成后15日内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前款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其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下列交易活动:
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
固定资产买卖或者债权债务转移;
大额借款;
其他重大交易活动。
前款规定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其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下列交易活动:
再保险分出或者分入业务;
资产管理、担保和代理业务;
固定资产买卖或者债权债务转移;
大额借款;
其他重大交易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