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发生下列事项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事项发生之日起20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投资、设立公司的;
分立、合并、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
机构名称或者注册地变更的;
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
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调整业务范围的;
出现重大经营或者财务问题的;
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的;
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出具监管报告或者检查报告的;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投资、设立公司的;
分立、合并、解散、撤销或者破产的;
机构名称或者注册地变更的;
董事长和高级管理人员变动的;
注册资本和股东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
调整业务范围的;
出现重大经营或者财务问题的;
涉及重大诉讼、受到重大处罚的;
所在地保险监管部门出具监管报告或者检查报告的;
中国保监会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