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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2006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境外保险类机构获得许可证或者收购交易完成后20日内,将境外保险类机构的下列情况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许可证复印件;

机构名称和住所;

机构章程;

机构的组织形式、业务范围、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其他股东或者合伙人的出资金额及出资比例;

机构负责人姓名及联系方式;

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