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十二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保险机构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任命无效: 对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核准擅自任命的; 对适用报告制的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任职条件予以任命的。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