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六条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二十六条 第三章 任职资格审查 第二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任职资格自动失效,拟重新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经过任职资格审查: 不再为该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工作的; 受到责令予以撤换的行政处罚的; 出现《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