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完善对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保障保险公司稳健经营,促进保险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第四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实行分级审查、分级管理。 第五条 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实行核准制和报告制。 第六条 适用核准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前应当由任命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准任职资格。 目录 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