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三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活动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下列人员:
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
总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
总公司董事会秘书、合规负责人、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
支公司、营业部经理;
与上述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相同职权的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