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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审批或者备案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修改,也可以责令保险公司停止使用: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保监会的禁止性规定;

违反国家有关财政金融政策;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内容显失公平或者形成价格垄断,侵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条款设计或者厘定费率、预定利率不当,可能危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

中国保监会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