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四章 第四章 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第六十九条 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依法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或者备案。 第七十条 下列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审批: 第七十一条 除前条规定外,保险公司使用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中国保监会备案。 第七十二条 中国保监会在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审批或者备案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 保险公司对已经获得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报审批或者备案。 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拟订的长期人身保险条款保单预定利率等定价因素,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五条 保险公司应当积极开发适应社会需求的保险产品,努力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 第七十六条 保险行业协会可以颁布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条款示范文本。 第六十八条 目录 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