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二章 保险机构 第一节 机构设立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开业申请书;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