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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04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式三份:

开业申请书;

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

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简历及有关证明;

拟设机构办公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关证明,计算机设备配置及网络建设情况,内部机构设置及从业人员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