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2024年) 三、 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制度(2024年) 三、 三、 填报说明及口径 (一)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报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相关数据。其中,公司汇总、省(自治区、直辖市)汇总以及市汇总数据应当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有关数据一致。 (二) 本制度行政区域代码采用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2023年)》,后续将适时进行更新。 (三) 报表数据单位分别为元、个、件、人,金额保留两位小数,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等为整数。 (四) 本制度所称分支机构,是指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管理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1号,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3号修订)申请设立并… (五) 本制度所称虚拟机构,是指保险公司在某地区未设立分支机构,但基于在地统计原则,为进行数据归类和汇总统计,而在保险统计信息系统中创建的虚设机构。 (六) 保险公司在某个县同时设有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多个机构的,该县的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数据应包含所有机构的数据。 (七) 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等数据的填报,原则上应以出单机构注册地为准。对于互联网保险等业务,应当采取合理方式分摊至分支机构或虚拟机构,未设立分支机构或虚拟… (八) 经营情况中的分支机构数量包括监管机构批复的分公司、中心支公司、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等分支机构,不包括虚拟机构和已撤销的分支机构。 (九) 原保险保费收入、赔付支出、签单数量、退保金等科目均应填报当年累计值,保险金额、承保人次、机构数量和从业人员数量等均应填报期末时点值。其中,期末职工人数应当包括高… (十) 本制度中的人寿保险、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分类标准按照2015年修订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1年… (十一) 财产保险公司填报新能源车辆交强险的原保险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时,若公司当前不掌握财务口径数据,可填报业务口径数据。 (十二) 《财产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中原保险保费收入和赔付支出的“总计”项目,应等于机动车辆保险、企业财产保险等14条业务线的数据加总。《人身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 (十三) 本制度未特别说明的事项,参照现行保险统计相关制度,原则上与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有关口径保持一致。 附件:1. 财产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 2. 人身保险公司县域机构统计表 (五)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