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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在现有营业场所同一地址范围内增加或减少使用面积,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机构所在地银保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前款应提交的报告材料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二条中除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