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四章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第三十三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市场准入管理办法(2021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分支机构变更营业场所 第三十三条 银保监会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变更营业场所的,颁发保险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