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年) 第二章 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与其治理结构、管控模式、业务性质和规模相适应,费用预算、业务管理和工作考核等相对独立的内部审计体系。 第七条 保险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设立审计责任人职位。审计责任人既向管理层负责,也向董事会负责。 第九条 保险公司审计责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十条 审计责任人不得同时兼任公司财务或者业务工作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保险公司应当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或者影响。 第十二条 保险公司应当配备足够数量的内部审计人员。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应当不低于公司员工人数的千分之五。保险公司员工人数不足一百人的,至少应当有一名专职内部审计人员。 第五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