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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和经董事会审议的内部控制评估报告;

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风险问题;

内部审计部门对下属分支公司进行审计的,应当同时将审计报告抄报审计对象所在地的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

保险公司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未予有效整改处理的,审计责任人应当直接向中国保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