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试行)(2007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内部审计部门及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履行职责所需的权限,主要包括: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参加或者列席公司经营管理的重要会议,参加公司的相关业务培训;
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有助于全面了解公司经营和财务活动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
有权进行现场实物勘查,或者就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得证明材料;
有权暂时封存可能被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和业务资料;
制止正在进行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者内部管理制度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责任追究或者处罚建议;
向董事会或者管理层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