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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保险公司经营具有养老保障功能的个人两全保险业务,适用本办法对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业务的有关规定。

前款所称个人两全保险产品的具体范围,由中国保监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