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三章 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200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养老年金保险业务 第二节 经营管理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要求投保人提供下列材料: 所有被保险人名单和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被保险人已同意投保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事宜的有关书面文件。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