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四章 关联交易监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关联交易监管 第二十四条 保险公司关联交易未按照公司规定的管理制度进行审查的,中国保监会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