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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已设立独立董事的保险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内部审查程序执行情况以及对被保险人权益的影响进行审查。所审议的关联交易存在问题的,独立董事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意见,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