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五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是指由于境外资产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四十五条 保险公司直接持有和通过非基础资产间接持有的境外投资资产(不含境外流动性资产),应当计量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十六条 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第四十七条 境外固定收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第四十八条 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第四十九条 保险公司对境外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二十八条计量最低资本。 第五十条 保险公司以物权方式持有的境外投资性房地产,其房地产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15。 第五十一条 保险公司持有的境外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公募),其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15。 第五十二条 以项目公司形式持有的境外投资性房地产股权,其房地产价格风险暴露EX按照本规则第四十一条确定;风险因子按照本规则第五十条确定。 第五十三条 境外权益类资产价格风险的最低资本计算公式为: 第五十四条 境外固定收益类投资资产和境外权益类投资资产的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分别为所属各项境外资产(包括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底层境外资产)价格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