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三章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2021年) 第三章 第三章 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权益价格风险,是指由于权益价格不利变动导致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 保险公司直接持有和通过非基础资产间接持有的境内权益类基础资产(房地产权益类资产除外),应当按照本规则计量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包括但不限于: 第二十六条 上市普通股票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第二十七条 未上市股权的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41。 第二十八条 保险公司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和联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其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该项投资的认可价值,除以下项目外,基础因子RF0赋值为1: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所称证券投资基金,包括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商品及金融衍生品基金、货币市场基金。 第三十条 债券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06。 第三十一条 股票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8。 第三十二条 混合基金、商品及金融衍生品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3。 第三十三条 货币市场基金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01。 第三十四条 可转债(可交换债)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基础因子RF0赋值为0.23。 第三十五条 保险公司对上市普通股票进行套期保值操作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计量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 第三十六条 金融机构发行的优先股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权益价格风险暴露EX为其认可价值,除银保监会另有规定外,基础因子RF0赋值如下: 第三十七条 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为各项基础资产、非基础资产穿透后的底层资产、豁免穿透的非基础资产以及无法穿透的非基础资产的权益价格风险最低资本算术加总。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