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2021年) 第四条
第四条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分为比例再保险业务和非比例再保险业务,具体包括以下类型:
比例车险,包括机动车辆法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辆车体损失保险、机动车辆其他保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比例财产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工程保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比例船货特险,包括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比例责任险;
比例农业险;
比例信用保证险,包括融资性信用保证险、非融资性信用保证险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比例短期意外伤害险;
比例短期健康险;
比例短期寿险;
比例其他险,包括以上九类未涵盖的其他类非寿险业务的比例再保险业务;
非比例财产险,包括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和车险的非比例再保险业务;
非比例责任险及非比例短期人身险,包括责任险、短期意外伤害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的非比例再保险业务;
非比例特殊险,包括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险和其他类非寿险业务的非比例再保险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