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2021年) 第二章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一节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2021年) 第一节 第二章 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险风险最低资本 第一节 各类非寿险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 第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保费风险,是指由于保险事故发生的频度及损失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导致保费可能不足以支付未来的赔款及费用,从而使再保险公司遭受非预期损失的风险。 第十二条 比例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要求适用《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非比例再保险业务保费风险最低资本的风险暴露EX为该类型业务的过去12个月自留保费。 第十四条 非比例财产再保险的保费风险基础因子RF₀赋值为0.394。 第十五条 责任险、短期意外险、短期健康险和短期寿险的非比例再保险的保费风险基础因子RF₀赋值为0.254。 第十六条 非比例特殊风险再保险的保费风险基础因子RF₀赋值为0.376。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