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202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2021年) 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但不包括再保险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一条 目录 第三条